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吳俊煌
徐虎雄
徐慶順
徐孝德
徐茂城
徐維聲
徐維鍾
王曹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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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5,684元(見本院卷一第94-9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5,602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