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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      告  衛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