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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被        告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6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