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被 告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
暨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66頁)。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