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反 訴
原 告 龍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逢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
被告
即
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
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