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長旺企業社即洪雪花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
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
上開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