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進義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
惟其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憑,依
上揭法律意旨,尚
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