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崔亞聖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崔亞蕾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54元,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對於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3,96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另
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