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悅爾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