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劉俐伶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後並未按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本金382萬5,6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表為證(本院卷第18-36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