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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郭星榮  


被  上訴人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即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號(下稱系爭公寓)7樓屋頂上如附圖A部分(面積62.63平方公尺)、B1部分(面積6.65平方公尺)、B2部分(面積6.6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後,並將上開部分之屋頂平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8,7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附表:
系爭公寓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其112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70,000元(見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補字第108號卷第25頁,下稱士司補卷),而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公寓頂樓平臺面積為75.93平方公尺(計算式:62.63+6.65+6.65=75.93),系爭公寓登記之樓層數為7層(見士司補卷第19頁),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928,729元(計算式:270,000元×75.93÷7=2,928,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