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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謝順珠
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姳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婉如
吳歆萍
被 代 位人 吳云妟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
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
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