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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謝順珠  

            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姳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婉如  
            吳歆萍  


被 代 位人  吳云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