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瑞興
主 文
本件應由今井貴志為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平川秀一郎,
惟其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今井貴志,有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本院限
閱卷、本院卷第32頁),而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由
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