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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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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格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格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