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格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格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168頁、第186-190頁)。依照
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