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崔亞聖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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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3.92%機動計算之利息(依基準利率(季調)3.17%至加碼0.75%) | 112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4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3.92%機動計算之利息(依基準利率(季調)3.17%至加碼0.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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