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崔亞聖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4,5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