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羅順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彬即驩允國際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新臺幣23,032元,逾期不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49,60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