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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潘淑美   
被      告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4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某不明人士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集團成員先於112年6月17日冒稱為中華電信公司員工致電原告,佯稱:伊積欠手機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未繳云云,經原告提出疑問後,對方假稱轉接110報案,隨後接續由冒稱為警員、法院人員之成員誆以伊涉嫌刑事案件,須每日向警員回報行程云云,又佯以調查案件須資產公證為由,要求原告將存款全部存入其自身之第一銀行帳戶,並至該銀行辦理電話語音轉帳及約定帳戶,並提供語音轉帳密碼給對方,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取得原告之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於112年7月4日上午9時25分自原告之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15萬元至系爭帳戶,隨即將前揭款項提領轉出,使其金流流向不明,而掩飾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原告並因此受有115萬元之損害。而被告前開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揭幫助洗錢罪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有前開刑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20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屬;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有明定。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致原告因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而提供語音轉帳密碼致被該集團匯出115萬元至系爭帳戶,而受有115萬元之損害,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15萬元,即為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是原告就前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30頁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既屬有據,亦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5萬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