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俊義
即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0,975元(參本院112年5月19日111年度補字第701、703、79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5,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