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京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王愛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