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被 告 A03
A04
主 文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補字第790號裁定限期原告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