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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被      告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補字第790號裁定限期原告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