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共 同
複 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A08
A09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A08、A09應就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一(一)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
繼承人甲○○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同表「分配方式」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A08、A09(下合稱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
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甲○○於生前立有如附件所示的
公證遺囑(下稱
系爭遺囑),兩造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請求依系爭遺囑分割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下列事項,
業據其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含除戶)謄本、護照、系爭遺囑影本、財政部臺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存卷
可佐,自
堪信為真實:
⒈甲○○於112年7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立有系爭遺囑。
⒉繼承概況:
⑴甲○○與配偶戊○○○婚後依子女出生序育有:乙○○(長男)、丙○○(次男)、丁○○(三男)、A01(四男)、A02(五男)、A03(六男)、A04(長女)。
⑵戊○○○、乙○○(無配偶或子
嗣)均先於甲○○死亡,均無繼承權。
⑶丙○○於112年2月3日死亡,由其子女即原告A05
代位繼承。
⑷丁○○於107年12月18日死亡,由其子女即原告A06、A07及被告代位繼承。
⒊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五、繼承登記部分:
(一)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
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
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
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
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共有人中有於
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
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
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
繼承登記及
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
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
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1012、
1134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經核附表一(一)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仍記載甲○○(見本院卷第183至201、215至221頁),
可知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又被告
迄未配合辦理
繼承登記,原告則因繼承人眾多,且被告未住在我國等未能辦畢
繼承登記,於
本件訴訟時一併聲明就
上開被告的部分辦理
繼承登記等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分割遺產部分:
(一)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
開庭時因被告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
協議分割,是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遺產,
於法有據。
(二)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系爭遺囑所定分割方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分割結果,爰
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第一法 官 王昌國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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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權利範圍272/10000:分配予A05、A04,各依1/2比例維持共有。 2.權利範圍205/10000:分配予A06所有。 3.權利範圍156/10000:分配予A08所有。 4.權利範圍8/10000:分配予A02所有。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坐落編號1土地)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坐落編號1土地)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坐落編號1土地)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地下二層,坐落編號1土地) | | |
| (一)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95至97、183至225頁。 (二)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 | |
(二)存款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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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均含孳息。 二、由A05、A01、A02、A03、A04各依1/6比例分配。 三、A06、A08、A07各依1/18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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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見本院卷第83頁。 (二)分配方式均按系爭遺囑為之。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被繼承人甲○○於108年4月17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趙原孫為公證,所立之
公證遺囑(影本見本院卷第77至82頁)
立遺囑人甲○○(年籍略),依民法之相關規定立遺囑如下: 一、不動產部分 1.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及地上建築建號:0000-000,門牌號碼:民生西路125號一樓店面及騎樓,所有持分均由次子丙○○(身分證字號:略)及長女A04(身分證字號:略)各繼承二分之一。 2.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205,及地上建物建號:0000-000,門牌號碼:承德路二段137號3樓之1,所有持分由孫子A06(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單獨全部繼承。 3.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及地上建物建號0000-000,門牌號碼:承德路二段137號3樓,所有持分由孫子A08(身分證字號:略)單獨全部繼承。 4.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8,及地上建物建號0000-000,門牌號碼:承德路二段137號房屋地下二層(停車位一位),所有持分由五子A02(身分證字號:略)單獨全部繼承。 5.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及同小段76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所有持分均由四子A01(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單獨全部繼承。 6.座落於新北市○○區○○段○○○○段○○○號36-000,門牌號碼:金山區西勢湖路18-3號2樓(所在位置2北6515,為遺囑人母親之塔位),所有持分由四子A01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分: 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次子丙○○、四子A01、五子A02、六子A03、長女A04五人各繼承六分之一;孫子A06、A08、孫女A07三人各繼承十八分之一。 以上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趙原孫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與 見證人等共同簽名於下。 本遺囑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在台北市○○○路○段000號9樓901室當場作成。 遺囑人:甲○○(簽章) 見證人:王○○(簽章) 見證人:余○○(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