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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黃致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對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4,752,531元,是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應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