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亞蕾 
被      告  崔亞聖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意淳 
被      告  鄭仁文 
            崔李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崔亞蕾、鄭仁文、崔亞聖、崔李秀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崔亞蕾、鄭仁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迪威公司)、崔亞蕾、鄭仁文、崔亞聖、崔李秀珍(下合稱被告,分則各稱其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8萬9,068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12頁),後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80萬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麥迪威公司、崔亞蕾、鄭仁文應連帶給付原告288萬9,068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224-225頁)揆諸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麥迪威公司前邀同崔亞蕾、鄭仁文、崔亞聖、崔李秀珍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2,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麥迪威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支如附表1、2所示款項26筆,合計金額為1,426萬4,319元(下稱系爭借款)。縱系爭借款尚未屆至清償期,麥迪威公司自112年9月3日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今尚欠原告本金1,268萬9,068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金額、積欠金額、借款日、到期日、最後付息日詳見附表1、2),是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5條及第6條第1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告已請求麥迪威公司清償系爭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惟麥迪威公司均置之不理,而崔亞蕾、鄭仁文為附表1、2所示借款、崔亞聖、崔李秀珍為附表1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負連帶保證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80萬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麥迪威公司、崔亞蕾、鄭仁文應連帶給付原告288萬9,068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0-17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麥迪威公司既向原告借貸款項,尚有如附表1、2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崔亞蕾、鄭仁文為附表1、2所示借款、崔亞聖、崔李秀珍為附表1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麥迪威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麥迪威公司、崔亞蕾、鄭仁文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1: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積欠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
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收
1
借據
350萬
343萬
107.4.3
112.10.3
112.9.3
年息3.24%
自112.9.4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4起至113.4.3止
自113.4.4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650萬
637萬
107.4.3
112.10.3
112.9.3
年息3.24%
自112.9.4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4起至113.4.3止
自113.4.4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0萬
980萬


附表2: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積欠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
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收
1
借據
43萬685
26萬6,016
109.5.6
113.5.6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34萬8,802
22萬5,066
109.6.9
113.6.9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40萬6,443
27萬3,453
109.7.6
113.7.6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43萬1,601
30萬2,248
109.8.6
113.8.6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5
借據
44萬7,219
32萬5,465
109.9.7
113.9.7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6
借據
41萬7,569
31萬5,331
109.10.6
113.10.6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7
借據
7萬
4萬3,239
109.5.7
113.5.7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8
借據
7萬2,000
4萬6,467
109.6.16
113.6.16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9
借據
6萬
4萬374
109.7.15
113.7.15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0
借據
6萬
4萬2,023
109.8.14
113.8.14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1
借據
6萬
4萬3,670
109.9.15
113.9.15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2
借據
6萬
4萬5,314
109.10.15
113.10.15
112.9.28
年息2.595%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3
借據
6萬7,500
4萬1,964
109.5.5
113.5.5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4
借據
2萬8,500
1萬8,499
109.6.10
113.6.10
112.12.28
年息3.7%
自112.12.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29起至113.7.28止
自113.7.29起至清償日止
15
借據
1萬5,000
9,735
109.6.24
113.6.24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6
借據
4萬8,000
3萬2,467
109.7.9
113.7.9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7
借據
1萬8,000
1萬2,177
109.7.21
113.7.21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8
借據
3萬3,000
2萬3,224
109.8.19
113.8.19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19
借據
38萬2,500
23萬7,754
109.5.5
113.5.5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20
借據
16萬1,500
10萬4,821
109.6.10
113.6.10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21
借據
8萬5,000
5萬5,168
109.6.24
113.6.24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22
借據
27萬2,000
18萬3,992
109.7.9
113.7.9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23
借據
10萬2,000
6萬8,996
109.7.21
113.7.21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24
借據
18萬7,000
13萬1,605
109.8.19
113.8.19
112.9.28
年息3.7%
自112.9.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9起至113.4.28止
自113.4.29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26萬4,319
288萬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