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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被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東周(Kim,Dong J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