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Mint Holding Limited
陳緯人律師
葉沛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本件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召開之董事會中所為現金發行新股之決議,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請求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惟原告同時主張被告於當日所召開之董事會所為決議不存在或無效,而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63號事件受理。是本件原告得否據被告113年1月26日董事會決議而行使股東新股認購權,係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中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