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Mint Holding Limited
陳緯人律師
葉沛瑄律師
被 告 傑仕登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中,
兩造業於114年6月13日成立調解而終結。基此,本件應無繼續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3年7月5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