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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3頁第26、27行關於「簡達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簡達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