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