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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上訴人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