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