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 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元,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得受之
上訴利益數額為美金95,550.5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11萬1,603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65元折算,計算式:95,550.52×32.565=3,111,603,元以下
四捨五入】,而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23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萬7,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