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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    樓
被  上訴人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孟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