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 樓
孟碧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
駁回其
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合法送達於
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