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黃春風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