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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被      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