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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秘心吾  
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家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