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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被      告  楊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