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被 告 楊明錦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