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莊光明
莊濬儒
詹美省
莊皓捷
莊光華
莊博麟
莊光映
莊皓翔
莊皓鈞
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即 原 告 通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一項將
兩造於108年12月2日之
不動產租賃契約租金,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調整為每月756萬7,664元,又調整前之每月租金為663萬9,340元,其租賃關係
存續期間所增加之租金即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萬9,776元【計算式:(7,567,664-6,639,340)×24=22,279,7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