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獅桓媒體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伍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
系爭約定書)第34條約定(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
上揭規定,本院為有
管轄權法院,
合先敘明。
二、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12頁)。嗣原告於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0萬元,及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本院卷第54頁)。核其所為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獅桓媒體有限公司(下稱獅桓公司)於113年10月24日邀同被告陳亮廷為連帶
保證人,共同簽立系爭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下稱系爭確認書),向原告申請借款700萬元,借款
期間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6年10月28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1.81%機動計算,約定每月繳付本息一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依系爭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日起,加計如附表E欄所示之違約金。然獅桓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之借款從未繳付,依約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而陳亮廷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獅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伊為獅桓公司之負責人,向原告借款之金額亦係運用於公司,
惟另案尚在偵查中,資金用途並無不符。因公司帳戶目前被凍結,希望待伊羈押期滿後與原告協商還款事宜。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約定書、系爭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產品利率查詢畫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32頁至第36頁),核屬相符,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被告迄今從未償還借款,復為被告自認(本院卷第55頁、第56頁),雖被告辯稱其帳戶因另案被凍結而無法清償,然無解其應負返還借款之責。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
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
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萬597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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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