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葉克濟
被
上訴人 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硯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1,570元,
上開裁定業均於同月2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