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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吳家慶
被      告  蔡志賢
            蔡志遠
            蔡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24頁),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154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