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新臺幣(未標示幣別者,下同)510,696元之
裁判費(本院卷第10頁),然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03,367元本息。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3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35元折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29,852元(1,803,367×31.735=57,229,8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6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4,928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