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虞軍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參加人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訴訟參加,原告
聲請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駁回參加人泰霖事業有限公司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
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