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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虞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參加人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參加,原告聲請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駁回參加人泰霖事業有限公司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