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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衣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到期日)
1
洛亞有限公司 郭游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359,000元
SD1211213
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