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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盈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F-0000015~17
300,000股
104-NY-0000002
5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