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