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
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華成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