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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忠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明輝石業有限公司
賴彌輝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分公司
忠石企業有限公司
36,796元
AR0000000
112年11月27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