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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崇 
代  理  人  蔡依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1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暐信科技有限公司 周得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73,470元
2292851
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