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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星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劉瓊娥
代   理   人
送達代收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辛亥000332
1
10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辛亥000512~000513
2
20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辛亥000524
1
10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寅壬子001283~001286
4
4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寅壬子001289~001292
4
4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寅壬子001960~001964
5
5
合計


17
5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