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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昱維
代 理 人 周玉芳
聲請
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
本票
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