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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代  理  人  周玉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